摘要
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深化。10月15日,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深化。
10月15日,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方面,除了因原國務院機構調整而進行的管理機構名稱修改外,有幾項準入條件被刪去,還新增了兩條內容。
經營保險業務年限以及在華設立機構年限等準入條件被取消
《決定》顯示,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根據現行的《管理條例》,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七項條件,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為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也就是說,外資保險公司決定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更寬松了,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以及在中國境內展業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
不過,外資保險公司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仍需要具體以下五項條件:(一)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三)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新增兩條內容,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在現行《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新增兩條內容。
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原則制定。”
另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可見的是,在未來的中國保險市場,將會有更多的保險主體,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可以促進中外資金融機構提升競爭能力。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境外保險公司在中國一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
10月15日,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下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方面,除了因原國務院機構調整而進行的管理機構名稱修改外,有幾項準入條件被刪去,還新增了兩條內容。
經營保險業務年限以及在華設立機構年限等準入條件被取消
《決定》顯示,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根據現行的《管理條例》,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七項條件,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為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也就是說,外資保險公司決定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更寬松了,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以及在中國境內展業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
不過,外資保險公司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仍需要具體以下五項條件:(一)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三)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新增兩條內容,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在現行《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新增兩條內容。
其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原則制定。”
另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可見的是,在未來的中國保險市場,將會有更多的保險主體,在激發市場活力的同時,可以促進中外資金融機構提升競爭能力。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境外保險公司在中國一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